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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修正案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三十四条总干事应编制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财政收支报告及概算。 第五十五条总干事应编拟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的预算和概算。执委会应对此项预算和概算进行审查,并附上建议,一并提交卫生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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