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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5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五矿化工商会: 为保护钨资源,使钨制品有秩序、合理地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加强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钨酸钠、钨酸钙出口实行主动配额加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编码和发证单位另行通知)。发证机关凭经留部下达的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 二、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由化工、五矿、有色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化工、五矿、有色进出口(分)公司经营。 三、五矿化工商会负责协调钨酸钠、钨酸钙的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并向经贸部提出配额分配意见。 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钨酸钠、钨酸钙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自本文生效日起,凡根据本文规定不属文中所列具有钨酸钠、钨酸钙经营权的公司,其已签合同必须在今年十月五日前报经贸部,发证机关凭经贸部批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本文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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