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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能否直接查处下级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法字[1991]第2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查处下级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的请示》(浙工商法〔199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查处下级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问题,我局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变更,也可以要求下级机关在限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下级机关在限期内应该作出而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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