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关于使用中国一九七三年度志愿捐款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执行主任易卜拉辛·海尔弥·阿卜杜勒——拉赫曼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建议,在其一九七三年度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提供的志愿捐款人民币四十万元项下,帮助一个发展中国家建设一个以修配农业机械为主的小型机修车间,包括考察、设计、提供设备、派遣专家指导安装和试生产、就地培训技术人员等工作。双方将进一步磋商,同受援国就此项目达成具体协议,积极促成上述各项工作的早日实现。为了尽可能适合受援国的要求,必要时,可对上述建议加以调整。 二、关于使用中国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提供的志愿捐款进行其它项目的合作问题,中国方面将在工发组织与有关受援国初步接触并提出建议后,予以认真的研究。 三、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强联系,开展合作。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代表 卜明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局长卜明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今天的来函,现确认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确认,本函和您的来函即作为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之间的一项协议。 我和我的两位同事,古·卡斯特格雷先生和鲁·乌帕蒂雅先生愉快地接受您的邀请,访问了北京和上海,并同外交部副部长阁下和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阁下以及贵国政府其他高级官员进行了商讨和会谈。我们非常感激你们的盛情款待和你们对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所表示的关心。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执行主任 易·海·阿卜杜勒-拉赫曼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