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七三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张毓彬 科德门·费伦茨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七三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张毓彬 科德门·费伦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