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于1991年5月24日转报的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我局意见,在处理这类违法印制商标案件时,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件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非法所得”。 附件: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