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财政部关于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91]财国债字第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券还本付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1年银行、邮政部门兑付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门兑付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7月份兑付高峰期,各地区应在每旬后5日内报送“1991年月 旬财政、邮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格式附后);从8月份开始,应在每月后3日内报送月报表(月、旬报格式相同)。 三、兑付期终了一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全部兑付帐务结清,并将已兑付国债券全部复点封存完毕,剩余兑付资金退回同级预算处。填制“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和“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格式不变)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预算处,一份报财政部。 四、1991年财政、邮政部门兑付资金拨付办法、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仍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件办理。 附件:1991年月旬财政、邮政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 附件:

1991年月旬财政、邮政部兑付国债券月(旬)报表 填报日期:单位:元
┌────────┬────┬────┬────┬────┬─────┐ │ 项目 │本月(旬)│ 累计兑 │ 累计兑 │累计兑付││ ││兑付本金│ 付本金 │ 付利息 │本息││ ├────────┼────┼────┼────┼────┤│ │1981年国库券│││││制表: │ ├────────┼────┼────┼────┼────┤│ │1982年国库券││││││ ├────────┼────┼────┼────┼────┤│ │1983年国库券││││││ ├────────┼────┼────┼────┼────┤│ │1984年国库券│││││复核: │ ├────────┼────┼────┼────┼────┤│ │1985年国库券││││││ ├────────┼────┼────┼────┼────┼─────┤ │1986年国库券││││││ ├────────┼────┼────┼────┼────┤填报单位│ │1988年国库券│││││公章: │ ├────────┼────┼────┼────┼────┤│ │小计││││││ ├────────┼────┼────┼────┼────┤│ │国家建设债券││││││ ├────────┼────┼────┼────┼────┤│ │总计││││││ └────────┴────┴────┴────┴────┴─────┘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