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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             驻苏联大使 刘新权              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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