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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南京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标字[1991]第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商标事务所: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现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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