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国务院各部委,总后生产部,各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17号)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74号)的有关规定,目前,经贸部已批复了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外贸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撤并留方案,并配合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对中央部门所属外贸公司撤并留方案进行了批复。 为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9〕17号和国发〔1989〕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现就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及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和程序 (一)审核对象 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中央部门所属各类外贸公司; 经经贸部批准保留的地方所属各类外贸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经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并经经贸部确认的军队系统所属外贸公司; 以上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广告服务性公司。 (二)审核程序 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经贸部门对其所属外贸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经贸部。 经贸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各类外贸企业逐个进行审定,并颁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见附表一)。 (三)报送材料 1、各部门对所属外贸企业初审情况及初审意见; 2、企业初审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电传、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二、经营范围的规范和划分 (一)经营范围的规范 1、经营××××商品的出口业务(如机械、电子、粮油等); 2、经营××××商品的进口业务; 3、接受委托,承办上述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业务; 4、经营(××省、区、市、部门系统内)技术进出口业务: 5、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 6、承办国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 7、承办补偿贸易业务; 8、经营对销贸易业务; 9、经营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业务; 10、经营小额边境易货贸易业务; 11、经营租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 12、经营转口贸易业务; 13、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业务;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 (二)经营范围的划分 1、外贸专业总公司、省外贸专业公司、中央各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原由经贸部批准的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国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2、省(含经济特区)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省(特区)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3、省外贸公司经营本地区技术进出口业务,按照《关于审核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技术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0〕外经贸技字第47号)的规定,由省指定公司报经贸部批准经营; 4、中央部门外贸公司只经营本部门或本系统内的技术进出口业务; 5、苏东国家易货贸易业务,由经贸部批准中央和地方公司经营; 6、从事对外广告、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仅限于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公司经营,其它公司不得经营。 三、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审批原则 出口商品的经营分工以商品分类划分,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 1、由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 2、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 1、由各专业外贸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经营,按专业分工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2、中央行业性部门外贸公司、有关部门(含军队)综合性外贸公司,按以下原则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1)经贸部原批准经营的; (2)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 (3)已投资生产且一九八八年以来一直经营的。 (注:国内资源紧缺及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的商品除外) 3、省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其经营商品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 4、经贸部批准的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其经营商品目录; 5、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按其企业(集团)自产的产品审批。 (三)第三类出口商品 由各类外贸企业按专业分工或产品类别分工经营。 1、专业外贸公司按专业分工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 2、行业外贸公司、工贸、农贸等公司,经营本行业或本系统生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3、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经营本企业(集团)自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4、综合性外贸公司按照批准范围和类别经营; 5、经贸部批准试点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只经营与其业务有关的国家或地区的第三类出口商品,但不得经营第三类计划列名商品。 (四)几点说明 1、技术进出口公司只经营技术引进项下的设备(配件)的进口和技术出口所带动的相关设备(配件)的出口业务,不直接经营其它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从事对外广告、展览业务的公司,仅经营与其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商品进出口业务; 3、对外咨询服务公司,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四、商品目录的确定 (一)对实行计划列名的商品(包括第一、二类进出口商品和第三类计划列名出口商品),经贸部将按具体商品品名审定。 (二)三类出口商品目录的确定 经贸部将按商品的类别划分为专业大类和大类下的小条目分类(详见附表二)。 1、专业公司只审定其专业大类和小条目分类; 2、综合性公司审定专业大类; 3、属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审定到小条目分类或具体商品品名; 4、属国家或有关部门特殊规定的商品,如高退税商品等,将按具体商品审定。 五、关于进口商品的审核 有关进口商品的审核,仍按现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商品目录未审定之前,地方综合性公司暂不经营二类出口商品,其它各公司可暂按原定商品目录经营。 七、各单位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尽快对所属公司进行业务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初步审定并报送我部。 附件:一、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略) 二、三类出口商品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