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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1991]第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商广字(1991)19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报社利用其出版的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是指批准其利用已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刊期、版数等登记项目的正式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报社如超出登记项目的范围利用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刊登广告,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增版、增期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手续。违者,按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处理。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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