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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就第一个协定年度(一九七二)中加贸易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需要从加纳进口附表“甲”所列的商品,总值为一千万加纳塞地(C10,000,000)。 第二条加纳共和国根据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商品,总值为一千万加纳塞地(C10,000,000)。 第三条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两国买卖双方所交换的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应为双方所接受的,并且价格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根据上述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透支额为二百五十万加纳塞地(C2,500,000)。 本议定书自贸易和支付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白相国                  科乔·巴尼·阿格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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