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撤销公证书应采用决定方式的函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1]司公字第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54条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 随函将(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退回。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