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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标字[1991]第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本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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