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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国家地震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国家地震局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项基金。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把本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列入人事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本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含计划内用临时、季节有工)的工资。 第四条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并结合地震系统的特点,国家地震局职工工资总额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工资 (1)基础、职务(岗位)工资; (2)保留、浮动工资; (3)地区补助工资; (4)临时工工资; (5)其它工资性支付。 2、奖金 (1)奖励工资; (2)节约奖; (3)台站资料评比奖; (4)收入提成奖; (5)其它奖金。 3、津贴 (1)野外工作津贴; (2)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3)夜班、加班津贴; (4)高原地区补贴; (5)科研津贴; (6)工人技师津贴; (7)工龄、教龄、护龄津贴; (8)书报费; (9)其它津贴。 4、各种补贴 (1)副食品价格补贴; (2)肉类等价格补贴; (3)煤、粮、房、水、电补贴; (4)其它补贴。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从工资科目以外的其它经费科目开支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扶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出差伙食补贴、误餐补助、冬季取暖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2、有关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均不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 第六条国家下达的国家地震局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依据。国家地震局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落实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全年的分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各单位的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原因出现缺口时,首先在单位内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再按计划管理程序办理追加手续,在未批准前原计划不得突破。 第七条国家地震局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核对各单位编制,对超过定编人数的单位,其超编人员,除国家规定增加的工资补贴外,一般不再增加工资总额,只能维持原有工资水平。在调整职工人员计划时,工资总额计划应同时调整,并及时办理工资总额计划追加(核减)手续。 第八条在国家计划未下达前,国家地震局可核定所属单位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核定时,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增加合理的部分予以核定。待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第九条根据国家下达给国家地震局的职工人数计划,对各单位增减职工所需增减的工资总额,已在核定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中充分考虑,所以各单位在人员变动后,一般不再调整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情况,人员变动较大,需要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按照计划管理程序审批,由国家地震局在调整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基础上,核增(减)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调整工资的增资指标,是工资总额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地震局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调资政策和时间安排,专项下达。调整工资增资指标下达后,各单位要相应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国家地震局所属的京外单位的分季按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委托当地人事部门或代管单位核定,京区单位由国家地震局人事教育司核定。国家地震局给各单位下达年度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时,要同时抄送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工资专户银行,并将工资总额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人事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以便劳动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凡工资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储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支出的资金必须逐项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 第十三条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季报填写由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国家地震局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基金季报表》(已下发),并在季后二十日报送,由国家地震局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年报根据国家的安排确定报送内容和时间。各单位要认真、准确、按时报送工资基金季报和年度报表,并写好填报说明。 第十四条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经验交流制度。国家地震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执行工资基金情况和季、年报作抽查,对工资基金计划管理执行好的单位,利用不同形式组织经验交流和表扬,对执行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家地震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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