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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或对外事务、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九日起使外交关系正常化。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根廷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阿根廷共和国对邻接其海岸的二百海里范围以内的海域的管辖权。 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一俟行政手续和准备工作就绪,即互派大使。为此,两国政府同意按照国际法,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 驻罗马尼亚大使               宗教副国务秘书、大使 张海峰                    何塞·马利亚·鲁达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二月十六日于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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