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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91]财农税字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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