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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联)关于修改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七条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白相国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我们之间已经就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七条的修改达成协议: 上述第七条修改如下:如果英镑的含金量有变动(目前每一英镑的含金量2.13281克纯金),本协定第三条所述的账户余额和第四条所述的摆动额以及双方有关机构或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和双方银行相互委托的业务金额未履行部分或全部金额都应按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使各该款的黄金等值与英镑含金量变动前保持不变。 本换文为上述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协议,我很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确认上述来信中所列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相国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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