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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游服务准予扣除代付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87]财税外字第3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税务局: 税外〔1987〕651号文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游业务所收取的旅游服务收入,如果包含有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可自行到本批复之月份起,准其按扣除代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费后的收入额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对过去已作出的税收处理,可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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