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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中国贸促会商标代理处9月19日致我局TDL87021-035号函转给你局。关于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侵犯该商品原产地名称一事,我局意见如下: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若外国委托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你局应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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