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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在报刊上发布公告的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合同商标处1987年6月25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方工商局与报社就发布商标通告稿费分成问题,我局未做过规定。 二、现行商标法规对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报纸上刊登注册商标通告,不是商标注册及发放注册证的法定程序,应由注册人自定。强制刊登通告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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