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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卷烟商标可否作为烟具装潢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你省太仓县浏河镇富塘合作五金厂7月18日函。就函中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请转达。 烟具与烟及烟草制品虽然在《商品分类表》中不是同类商品,视为类似商品,各种卷烟、雪茄烟的商标是全包装注册,若用其商标作为烟具装潢,视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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