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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企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申请注册的商标归属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3月25日请示的关于企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归属问题。我局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企业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归企业所有。 经查,使用于纸类商品上的“双叶”商标,注册人为迁安县李姑店第一宣纸厂。承包人以迁安县老迁北纸坊(现变更为迁安县李姑店第一宣纸厂)的名义申请的双叶商标,专用权属该企业。原承包人李连波在承包期满后不得将双叶商标注册证带走。其他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双叶商标是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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