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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举办旧轮胎翻新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近年来申请利用外资举办旧轮胎翻新项目的企业日趋增多,要求批准进口旧轮胎的数量也较大。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全国计划内定点轮胎翻新企业有515个,年翻胎能力已达574多万条,一九八六年翻胎约210万条,翻胎生产能力只利用了37%。目前国内新胎年产量已达1762万套,而实际需要仅1500万套左右,产大于销。 鉴于上述情况,请各部门严格掌握,除翻新后的轮胎全部出口的企业外,今后一般不再批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翻胎企业,也不再批准现有的合营企业扩大翻胎生产规模,增加翻胎能力。如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报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审批。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物资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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