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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合作研究项目的暂行规定


【颁发部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是我委员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点。其原则应是在平等互利、有取有予、共同研究、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基础上进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批准为对外合作研究的项目是: (一)对基金项目的推进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二)有利于开阔思路、加快研究速度、节约研究经费、提高水平、培养人才的基金项目; (三)有利于利用对方研究条件,完成已批准的基金项目,或已取得阶段成果,有待于借助国外条件进一步深化和推进的基金项目; (四)非对外保密的项目。 第二条合作研究双方应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研究的课题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的;双方的项目主持人和参加者;研究的计划和时间;研究的方式;研究的发明所有权、专利所有权、标本和样品的处理以及成果共享条件;研究经费等问题。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双方人员在对方国家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国支付。 第三条申请者应是正在从事基金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应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审批书》,连同合作研究协议书等附件送交有关科学部。 第四条合作研究的立项要从严掌握,由基金项目申请人提出,科学部审核,国际合作局复核,委员会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生效的国际合作项目,各科学部应从经费上优先资助。 第六条与我委员会有双边协议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经批准后,其经费由国际合作局列支。 第七条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获得批准后,为简化手续,以后每年只须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分年度申请审批书》。 第八条加强对已批准执行的合作研究项目的管理。对成效显著的可视其需要继续予以支持;对执行较差的应视情况减少或停止资助。 第九条合作研究项目由国际合作局会同各科学部共同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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