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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联)关于修改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两国政府支付协定第四条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黄华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关于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于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换文确认自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长三年的,和于今日同意把有效期再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延长至一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四条,谨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即:在一九六八年--一九七○年三年中,“中国帐户”和“阿联帐户”抵销后的净差额可以达到×××记帐英镑。 如果“中国帐户”和“阿联帐户”抵销后的净差额超过上述数字时,在债权银行的要求下,该项超过部分应由债务银行以债权银行可接受的可兑换的货币偿付。 如蒙确认,我很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 和对外贸易部国务秘书
侯赛因·哈立德·哈姆迪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七月四日于开罗
(二)我方去文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国务秘书侯赛因·哈立德·哈姆迪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的来信,内开: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确认上述来信中所列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 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黄华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七月四日于开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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