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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尼(泊尔)关于延长一九六0年三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经济援助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一)我方去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计划部秘书亚·普·潘特博士:
我仅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援助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至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日。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屠国维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日于加德满都

(二)对方来文
亲爱的代办先生:
我谨代表尼泊尔政府荣幸地提及,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以上如蒙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代办先生请接受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计划部秘书 亚·普·潘特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日于加德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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