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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锡关于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锡兰卢比比价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锡兰商业和贸易部部长休·费南多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锡兰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由于锡兰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宣布,每一锡兰卢比的含金量改为0.149297公分纯金,因此上述协定第九条第四项中“目前每一锡兰卢比为0.186621公分纯金”应改为“每一锡兰卢比为0.149297公分纯金”。 如果阁下复函确认,我将很感激。我并建议本函与阁下的复函做为上述协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 奚业胜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奚业胜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见我方去文) 先生,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锡兰商业和贸易部部长 休·费南多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于科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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