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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彭水自治县酒厂的来函转给你们。我们意见:应当分清商标和商标名称的概念。“小角楼”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是商品名称。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同类产品上的商标名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这种行为应当按《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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