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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马里共和国政府提供贸易贷款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合作,促进马里共和国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的发展,增强反对帝国主义斗争的力量,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马里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马里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贸易贷款,金额为一百五十万英镑。每个英镑的含金量为二点四八八二八克。如含金量有变动,贷款金额应按变动的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为了使用上述贷款,马里共和国政府将指定马里进出口公司在一九六八年一月至一九六八年十二月的期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购买中国出口的商品。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马里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以双方同意的马里共和国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分两次偿还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共分十次还清。 第四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帐务处理问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马里共和国银行商订技术细则。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方毅                   赛杜·巴迪安·库亚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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