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吴明鸾同志敬爱的大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中越贸易价格由卢布改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的问题,双方同意暂用一百卢布折人民币二二二点二二元的折算办法,将过去的卢布价格折成人民币价格来计算。 (二)一九六七年双方进出口补交上年合同的货款,应该按照上述折算比例转入一九六七年贸易专用人民币账户。 (三)双方其他各有关部门过去商定的以贸易卢布结算的各项费用,均按照上述折算比例相应折转。 (四)有关账户的核对折转由双方银行具体商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确认的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强 (签字) 一九六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