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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对外经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林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林财[1985]2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林业对外经贸业务收费办法》业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开始试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

林业对外经贸业务收费办法
为适应我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和进行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开展对外经贸业务,更好地为林业建设服务,参照外贸公司和工贸系统的收费标准和通用作法,结合林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林业对外经贸业务收费办法: 一、收费范围包括承办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其它承办事项也按本办法执行。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公司即向委托方收取人民币二万元,作为可行性研究的前期对外工作费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委托方收取对外工作管理费,收取标准按委托项目总结算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人民币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国外贷款的项目按总结算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 四、管理费在对外结算的同时,向委托方计取。 五、滞纳金每超过一天按总结算金额的万分之三计取。 六、除前期工作外,中途废止的任何项目均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用汇额按当时牌价折成人民币的百分之零点五计取。 七、收取费用的业务内容包括: (一)一切对外联络; (二)向用户提供我公司所掌握的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负责对外询价; (四)组织对外交流; (五)邀请商务谈判; (六)按规定接待外商; (七)组织出国考察; (八)接送出国团组; (九)协助报批手续; (十)处理履约事项; (十一)公司管理费用。 八、收取费用不包括的业务内容: (一)有关出国考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技术和商务谈判等国内委托方人员的一切费用; (三)技术资料翻译和复制费用; (四)第七条规定之外的费用。 九、上述未尽事宜,由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与委托单位商议解决。 十、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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