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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关于延长一九五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两国边境地方国营贸易公司进行货物交换议定书有效期限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李班同志敬爱的副部长同志: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将一九五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在河内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境地方国营贸易公司进行货物交换的议定书”的有效期限,继续延长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强 (签字)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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