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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牧渔业部(已变更)/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注重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对部分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或者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使用了未注册商标。这种作法,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有利于搞活经济。但是,有些地方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做了一些限制,迫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临时应急注册。另外,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如何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不明确。为此,特对使用未注册商标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药品、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准许使用未注册商标。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准许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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