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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摩两国政府关于延长支付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摩洛哥王国外交部长穆罕默德·谢尔卡维先生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的支付协定,将于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期满,为了使之与中摩贸易协定的有效期相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支付协定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部长先生,请确认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部长先生,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杨琪良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杨琪良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的来信,内开: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确认我政府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穆罕默德·谢尔卡维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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