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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两国换货和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一九六六年换货和支付协定”通知如下: 该协定第五条规定的德国发行银行的任务,业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转交给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因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建议修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一九六六年换货和支付协定”的第五条,用“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的措辞代替“德国发行银行”。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惠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同意这一更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的来照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中的“德国发行银行”字样改为“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上述来照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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