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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85]外经贸法字第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广州、哈尔滨、西安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作出解释。解释与《实施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按照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解释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照章纳税或补税。 解释:关于中外合资建造经营旅游宾馆在投资(含增资)总额内进口物资,原则上也应按《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根据旅游宾馆的特点,对其进口物资免税的范围解释如下: (一)建造旅游宾馆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二)经营管理设备; (三)客房设备、用具; (四)厨房设备、用具; (五)文娱活动设备、用具(健康的); (六)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经营出租业务的除外)。 下列物资进口时应照章纳税: (一)办公用品; (二)各种消耗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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