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第五条的规定,两国政府的代表从一九六六年三月十日至五月九日在拉巴特举行了混合委员会会议,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从一九六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摩洛哥向中国的出口和中国向摩洛哥的出口,均根据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的贸易协定和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的中摩支付协定,在本议定书所附的甲、乙两表货单规定的配额范围内进行。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附的甲、乙两表货单代替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协定所附的甲、乙两表货单。 第三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回溯自一九六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日在拉巴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法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杨琪良 阿勃台哈米德·克里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