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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文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85]工商裁字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85)闽工商裁字002号函收悉。所称“内联”企业合同是否属经济合同问题,我们认为: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国营、集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包括专业户、重点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共同集资,联合经营所订立的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应当对它进行管理。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应当受理。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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