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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联)关于两国航空交通协定的有关航线问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中国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潘自力同志大使同志:
鉴于本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签订航空交通协定,我荣幸地确认我们之间达成协议如下: 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器暂在北京--莫斯科航线的北京--伊尔库茨克航段上从事定期飞行,并在伊尔库茨克航空站设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事处。 中方如开航北京--莫斯科全线,将在三个月前通知苏方,并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伊尔库茨克航空站的办事处转设在莫斯科航空站。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耶·洛吉诺夫 (签字) 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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