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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人员服装供应办法着装年限规定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83]交水监字24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失效


沿海各对外开放港口港务局、大连港口局及各港务监督、长江航政局对外开放港口、有关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港务监督是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为保证水上航行秩序的正常工作和交通安全,有利于对外观瞻,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部门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监督检查员、引航员等港监工作干部,均按涉外服装统一标准着装。 一、制服式样、颜色及布料: 1.冬、夏服男式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式样(见图一);女式为西装式样(见图二);男式为大沿帽;女式为无沿帽,上沿嵌本色布牙。 2.短袖衫:男式翻领两用衫,上面两个口袋(见图三);女式为小尖领衬衫(见图四)。 3.大衣:男式为双排扣西装式大衣(见图五)。 女式为西装领式样(见图六)。 4.布料: ①夏服为银灰色涤卡,短袖衫为银灰色府绸涤凉。 ②冬服为深灰色毛涤华达呢,毛涤料中毛比例不超过70%。 ③大衣为深灰色海军呢、美丽绸里。 二、制服标准和穿用年限: 1.夏服:第一年每人两套。女同志第一次制夏装,可加做裙子一条。 热、温区分别为二、三年换发一套,每次换装加做裤子一条,女同志换装时自选裙或裤。 2.短袖衫:第一年每人两件。热、温区分别为二、三年换发一件。 3.冬服:第一年每人两套。热、温区分别为四、三年换发一次,每换装两次,加做裤子一条。 4.大衣:仅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勤人员每人制作一件。热、温区分别为十、八年换发一件。另据实际需要,可置少量公用大衣。 考虑到引航员工作的特殊性,引航员可做皮夹克短大衣。年限与大衣同。已做大衣改做皮夹克的,大衣可交公或折价售给本人。折价原则:使用不满一年售价不低于原价的70%,使用每增加一年的售价递减10%。 温区:可加挂绒里。 5.帽子:大沿帽帽罩(女式为无沿帽)冬、夏各一顶,帽架不坏不换。解放帽(女同志无沿软帽)冬、夏各一顶。温区深灰色栽绒帽一顶。冬、夏帽随冬、夏装的年限换发。 6.皮鞋:黑色单皮鞋一双(女式半高跟式样),凉皮鞋一双。冬季温区绒皮鞋一双,热区不发。 单皮鞋:热、温区分别为二、三年换发。 皮凉鞋:热、温区分别为二、三年换发。 冬皮鞋:温区为五年换发。 7.手套:温区黑色人革手套一付;随制换冬装的年限制换。 8.雨衣、雨鞋:仅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勤人员每人一套,热、温区分别为五、六年换发一套。 9.不经常在现场执行职务的干部的服装,冬服一套。其余按上述标准制装,穿用年限,均按上述规定延长一半。 三、供应办法: 1.服装收费标准个人负担费用问题:即工资相当于17级及以上的人员自付20%;工资相当于18级及以下的人员自付10%,在工资中一次或分期扣还,扣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制服用料由上海市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统一供应,各港务监督按统一规定的式样制做。制服费用公家负担部分,由本单位港务费中支付。 四、港务监督标志: 1.帽徽: ①监督员用国徽(与民警相同) ②引航员仍用现在的帽花。黑色绒底挑形,直经55毫米,上绣金丝麦穗一对;麦穗下端中部一只银丝齿轮;当中一只银丝铁锚;上复一面五星红旗。 2.肩章: ①监督员的肩章问题,正在征求意见,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②引航员:肩章为黑底,标以罗经花,按引航员不同情况,分别加二道、三道、四道金线。 全能引航员佩戴四条金线;虽然独立引航,但有条件限制的引航员佩戴三条金线;助理引航员和实习生佩戴二条金线(见附图)。 3.肩章、帽徽由上海港务监督统一制做。国徽由部分配,请各单位将各级引航员、监督员所需各种规格肩章及帽花数量报告给上海港务监督,以便制做。需国徽数量报水监局。 五、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员,司机和门卫人员,为有利于对外观瞻,第一次制装时发给冬装(深灰色涤卡),夏服(银灰色涤卡)各两套,短袖衫两件,棉大衣一件,冬帽一顶,解放帽一顶,解放鞋一双。 制服(含大衣)式样,换装年限与干部同(冬服换装年限比现场工作干部缩短一年)。帽子随制服换发;解放鞋每年一双,不带肩章,不发帽徽,个人负担费用10%。 六、调离港务监督的人员,收回肩章、帽花、国徽。 温区:辽宁、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 附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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