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尼(泊尔)关于延长两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秘书贾·纳·辛格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于一九六六年一月十六日期满。鉴于两国政府现正在谈判该协定的修改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协定的有效期延长至新协定生效之日止。 如蒙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李中和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一月十六日于加德满都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李中和先生亲爱的代办先生:
我谨通知收到你一九六六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延长我们两国政府于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日缔结的协定的有效期限的来函。 我谨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代办先生,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秘书 贾·纳·辛格 一九六六年一月十六日于加德满都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