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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常驻代表在我国内出差取得的出差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83]财税外字第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 属于个人工资、 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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