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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不要从外市、县吸收兼职律师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清海省司法厅: 你厅1982年11月26日报告收悉。 为了便于对兼职律师的考核、管理和使用,各地法律顾问处不要从外市、县吸收兼职律师,也不要受理外市、县人员关于律师资格的申请。 要求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的人员,应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市、县(非在职人员在其居住地)的法律顾问处提出申请,经当地司法局审核,并报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后,分配在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法律顾问处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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