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进经贸科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经贸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计划的编制 经贸部门的科技工作,以应用科学和开发科学为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做些基础科学和理论科学的研究。主要任务是为提高、改进经贸企业和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改善经贸经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 经贸科技计划的编制采取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的编制程序。长远规划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参照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会同各专业总公司编制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年度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提出本地区的计划,由各专业总公司提出本系统计划, 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执行。 出口新产品试制计划视同经贸科技计划,单独列表同时上报,年度计划应在头一年十一月前报部。 二、科研项目推行合同制(包括联合协议,下同) 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的严肃性, 明确有关各方责任, 做到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科研活动,推广合同制是改进科技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签订合同的主要程序是: 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各专业总公司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科技工作计划,对计划所列项目逐项地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科研项目的具体进度,实现科研目的的具体措施,明确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拟定合同草案。合同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确定的审批权限,由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或专业总公司批准后执行。由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或专业总公司批准执行的合同,在合约签订以后将副本一份抄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科研费按科研项目的合同拨付。有关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办理。 三、技术成果试行有偿转让 技术成果有偿转让是一项重要改革。经贸科技工作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办法是: 1.科研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主持鉴定以后,即可向需用该项技术的部门、企业进行有偿转让。 2.技术转让的收费办法,根据某项技术的具体情况,可以一次收费转让,可以分期收费转让,也可以从采用新技术增加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收费金额由技术的转让单位和接受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有关技术转让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共同遵守。合同副本应报有关领导部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系统各单位签定的有关技术转让合同都应抄送对外经济贸易部科技办公室一份。 3.技术水平较高的科研成果可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登记专利或向外国出口专利。专利权属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和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共同所有。成果受奖属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和参予该项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四、科研经费试行基金制 科研经费实行基金制, 改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 由经贸部拨付给各专业总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科研经费以及试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收回的经费和出售试制产品等所得的收入以及办联合体所得之分成收益等都作为该单位领取的科研周转基金。具体使用办法是: 1.每项科研合同都应定明科研项目实现以后,收回科研经费的条款,并由执行合同的主管单位保证经费收回条款的实现。对于个别小型科研项目或由于其他某些原因,经费不能回收的,也应在合同中订明,并按规定报批。 2.转让科研成果和出售试制产品以及按照合同协议等回收的基金,由各专业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外贸局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掌管(不得层层下放)继续周转用于科研项目。 但是在使用时应视同部拨资金, 按照本办法编报计划和签订合同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该项资金由上述部门掌管并非属上述部门所有,必要时,对外经济贸易部可以调剂使用。 3.为了鼓励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科研成果(包括标准化成果)实行奖励。各专业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外贸局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可以从回收的资金中提取3%作为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成果奖励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组织,奖金在各单位提取的成果奖励基金项下列支。 4.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研合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每项科研任务终了,都应作出审查总结。对于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核销,由批准科研项目的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和承担科研任务单位的直接领导部门共同负责。 5.对科技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回收工作,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地负起责任,每半年总结一次。对执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总结的情况报部。 五、企业办科研 企业办科研是指非独立科研单位所进行的科研活动。企业办科研是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应用科学、开发科学直接和生产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是国家的一个经济部门,有大量的经济管理工作和直接或间接的生产活动。因此做好企业的科研工作有重要意义。 1.企业的科研活动要按科研计划的编制程序编报计划。具体的科研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项推行合同制的要求办理。 2.企业的科研项目在科研任务完成以后,成果交企业使用。该项成果所用的科研费用由企业偿还。经费的财务开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的专利权属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所有。双方要共同做好技术推广工作。推广转让成果所得的经济收入,由双方协商分成。 3.企业科研项目不需要经贸科技主管部门拨付经费者,可只列计划不订合同。科技主管部门在技术协作方面给予支持,以利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出口新产品试制项目纳入科技管理轨道 出口新产品试制, 实为一项科技工作。 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改进出口新产品试制工作,将该项工作视同科技工作办理。 1.由地方安排的出口新产品试制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外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同时抄有关专业总公司。其中属于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或协调成交的商品,应由省分公司事先征求总公司的意见,以免重复试制。由专业总公司安排的项目由专业总公司提出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项目经批准后,由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或专业总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项订立合同的要求办理。 2.新产品试制项目完成后,为试制该项新产品所花费的资金,应由生产企业偿还,或由获得经营该项新产品的外贸公司偿还。试制资金收回的条款应在新产品试制合同中订明,并由承担义务的各方签字盖章共同遵守。 3.技术较高的新产品试制项目试制成功并经一定程序鉴定后,可以在国内和国外登记专利。专利权属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和承担试制任务的工厂企业共同所有。出售专利、转让成果所得的收入分配,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办理。 七、试办科研、生产联合体 科研、生产联合体是推动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一种好的形式,是发展经贸科技工作的一条新的道路。根据联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由经贸部门的科研所同有关生产部门联合,或由经贸的科技部门同经贸的企业单位联合,由经贸科技部门同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或科研单位联合等多种形式。联合体要按照本办法第二项推行合同制的要求,由有关各方签订协议书共同遵守。 八、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实行 在此之前执行的试行办法即行终止。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