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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我方去文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申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并促进两国商船的友好往来,建议双方承认各自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证书并交换该证书的样本。 如蒙外交部向大使管转达王国政府对上述建议的意见,则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印) 1962年2日9于金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根据大使馆1962年2月9日和4月26日CBD/18/62和34/62号的来照,荣幸地通知大使馆:王国政府对于中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由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主管部门颁发的航行证书并互换上述证书的样本的建议,并无反对意见。 外交部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重申崇高的敬意。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 (印) 1962年5月23日于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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