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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复员军人在县住宿问题给吉林省转业建设委员会的复示


【颁发部门】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复员军人到县后应即速组织返家,不宜长时间居留。个别因气候和交通关系必须住宿者,他们的住房应由政府设法解决之,若无房居住需租旅店的,其所需旅店费对请民政部门考虑解决,复员费内不得开支这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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