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复员军人到县后应即速组织返家,不宜长时间居留。个别因气候和交通关系必须住宿者,他们的住房应由政府设法解决之,若无房居住需租旅店的,其所需旅店费对请民政部门考虑解决,复员费内不得开支这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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