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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旗等图案及使用规则的命令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旗以及制帽帽徽、制服臂章等四种图案,已由本部海关总署设计,并报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八日(53)政政字第八五号批复同意。现决定全国各地海关应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使用(边远各关的使用日期得稍推迟)。 关徽、关旗为新中国海关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法令、执行监督管理职权的标识,具有十分严肃的意义,除请新华社公布外,各关应对所属员工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进行适当的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旗说明及使用规则
一、说明 (一)关徽——由左右交叉之金黄色钥匙与商神手杖组成的图案,其中钥匙象征海关掌握国家经济大门的钥匙,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为国际上历来通用的标识。(二)关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右方下角加饰关徽。 (三)帽徽——在五角红星之中心,加饰关徽,绕以细金黄色边缘。五角星外接圆圈直径4.5公分。 (四)臂章——在菱形的藏青呢上,以金黄线刺绣关徽,左右加“海关”两字,并绕以金黄色的边缘。菱形的四边长度均为六公分,上下对角线的长度亦为六公分。(五)制服纽扣——般用铜质纽扣,正中饰以关徽,外加圆边。大纽扣直径2.4公分,小纽扣直径1.5公分,大小纽扣均带活扣。 二、使用规则 (一)关徽: 1.海关车辆、船舶,可在适当地方加饰关徽,以为标识。 2.臂章及绘刻关徽的帽徽与纽扣均限由全国海关外勤工作人员和人民关警于穿着规定制服时使用。其中臂章并限于执行职务时使用。 3.各关为执行货物监管所用的封缄、封条,可加印关徽。 (二)关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规定,今后各关的船舶均应悬挂关旗。使用时,关旗应挂船首,国旗挂船尾。关旗大小应与船舶成适当比例。 (三)关徽、关旗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图案上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帽徽、臂章、纽扣均以规定的尺寸为准。 (四)帽徽、臂章及绘有关徽的纽扣,在使用人调离外勤工作或脱离海关时,应由各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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