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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内务部关于询及经济建设工程民工负伤致残抚恤后生活困难和安装假腿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劳配字第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水利部: 你部1957年4月29日给内务部的[57]水劳福字第231号函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负伤致成残废按规定给予抚恤后生活还有困难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部提出的意见按社会问题进行处理。具体解决办法是:对这些人,如果符合五保条件的可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给予五保待遇;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可由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经过照顾后他们的生活若再不能维持当地人民最低生活水平时,可由当地基层人民委员会从社会救济费内酌予救济。 二、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因工负伤致成残废的要求安装假腿问题,我们意见,为了便利他们参加劳动生产,可由原使用民工的工程单位或原使用民工工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介绍他们到附近的省民政部门所领导的假肢工厂安装假腿,其费用由原使用民工的工程单位负责支付;如原工程单位已经撤销,由原使用民工的工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支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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