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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应将商标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告知被侵权人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反映,广东汕头市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今年1月查处,“KAO花王”商标侵权案件后,未将处理决定通知已提出控告的被侵权人的代理人,至使该代理人在今年2月、7月两次发文催办案件,影响了被侵权人依法提出复议并造成了误会,为了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被侵权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控告的侵权案件后,查处机关应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通知被侵权人或者其代理人,保证其依法行使复议的权利,使案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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